1、履约保证金:30000元。
2、租金支付方式:采用先付款后使用的原则,租金每年支付一次,具体以租赁合同约定为准。
3、承租方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自行办妥经营证照、经营许可证等相关证照及手续,并自行完善相关配套设施,如依法需由出租方提供有关资料办理的,出租方协助提供。
承租方须在承租前自行对出租标的进行全面了解,并对营业所需的各项审批条件和规定进行充分自核。承租方参与竞买的行为将被认为已作充分的预判和决策,无论因何种原因导致不能获得营业开设审批(包括房屋规划用途和房屋既有结构、设计等因素在内),或后续因为政策变化导致无法继续开设的各项经营风险,承租方承诺独立承担,出租方不对无法履行、投入成本、装修损失等承担任何形式的赔偿或补偿责任。
4、出租标的使用过程中的水、电、管理费等费用由承租方承担,具体以租赁合同约定为准。
5、出租标的按现状交付使用,交付时出租方不保证原装修、装饰物的完好,不负责原装修的拆除工作。
6、承租方承租标的后需进行装修的,装修方案需书面报出租方审核通过后方可进行。
7、承租方与出租方应在项目成交后10个工作日内签订租赁合同,如自项目成交后第30个自然日内双方仍未签订租赁合同的,项目自动终结,出租方有权收回标的或收回后重新挂牌。
8、承租方竞得后不得变更签约人,该租赁房不能自行转租、转让和互换,如确需转租第三人使用或与第三人互换房屋使用时,必须书面报告征得出租方同意,并由出租方与新的承租方或互换方在原租赁条件不变的情况下以剩余租赁期限为限签订新的合同,出租方与原承租方的租赁合同自动终止,否则由承租方承担一切法律责任和经济损失等后果。
9、租赁合同中除承租方相关信息及“租金价格”条款等手填条款外,其他条款均已确定而不得修改。
10、意向承租方与出租方及其相关人员应当不存在《市管企业禁止与领导人员亲属近亲属所办企业发生业务往来暂行办法》(绍市国资党委〔2019〕36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的禁止交易的情形。如存在禁止交易情形的,出租方有权根据相关规定处理本次交易并不承担违约责任,包括但不限于终止交易等。(绍兴国有企业适用)